先聲明,改變不見得總是好的,大自然的機制是交給群體的意志去決定。
我們對於既有人事物的依賴,可能是一種生理心理俱有的情緒。我們在生理上、心理上,都希望既有的人事物不要改變。是那個人就那個人,能不變就不要變;事情是如此就如此,能不變就不要變;東西長這樣就這樣,能不變就不要變。
所以,我猜想,有時人們會替拒絕改變找不合邏輯的理由。非常情緒性的,也拒絕思考彼此之間的邏輯關聯。因為隱藏在背後的,就是不打算改變而已,這件事並非靠合理性去決定去留。
因此人們開始爭論。支持改變的人試圖說服拒絕改變的人,在訴諸理性無效後,情緒的衝突就會開始浮現。
我發覺,這樣的過程,特別出現在一些社會習俗的演化過程,且多半都與自身利益無關。
例如墮胎、安樂死、死刑、同性婚姻。
你可能會質問我,上述種種怎麼會與自身利益無關?真的無關。舉例來說,墮胎,不管墮胎合不合法,墮胎的人都只占社會很小比例的人口,而且重複墮胎的人又占了墮胎總人口的多數。贊成或反對的人,多半這生都沒有機會面臨要做出是否墮胎的決定。而安樂死、死刑、同性婚姻,均是。即使安樂死合法,人的本能是求生,願意安樂死結束人生的永不會是多數;不管是否有死刑,罪刑嚴重到判死的罪犯也只占總人口非常小一部分;同性戀不見得都想結婚,而同性人口也只占總人口不到2%。
換句話說,這些爭議,都與自身無關,而是其他人的事,而這個其他人,人數還非常少。就某些層面來看,我們其實可以永遠都不處理這些爭議,因為它所占的人口比例很低,是弱勢中的弱勢。而這麼弱勢,事實上也是爭議始終無法解決的原因。因為它跟自身利益無關。
假設一件事嚴重到足以影響人口總數20%以上,則這20%的人盡力去運作,事情多少會有些進展。例如婦權、人權、勞工權益、兒童福利,幾百年來,事實有了長足的進步,儘管離理想都還有一段距離。
那,到底該怎麼看待這些爭議?我發覺,或許可以從教育下一代的角度去思考。所有的爭議,事實上都牽涉到某些價值觀。墮胎、安樂死、死刑,是人對於生命的選擇權。到底人有沒有權利可以在某些條件下,結束另一人的生命?同性婚姻則是人們對於婚姻關係與法律關係的再思考。婚姻制度先於法律,人們透過婚姻制度來保障自身權益,也透過婚姻制度來賦予人們社會責任,最終透過立法,加上強制性。婚姻如果都是法律關係,是否它其實與性別無關?婚姻如果透過宗教而成立,則無該宗教信仰的人是否可不受此制度限制?
你希望下一代持有那些價值觀,你就會告訴他們你相信的作法。以我自己來說,因為我相信人應有選擇的權利,我同意人應有權決定是否墮胎,人應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安樂死,人應有權決定要接受死刑還是終身監禁,人應有權決定要與何種性別的人締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,當然,人也有權決定要以他所信仰的宗教作為上述所有的依歸。
這樣的選擇權,最常爆發的爭議,就是當選擇的結果影響到他人時,到底人是否還應有選擇權。例如,當親代對於是否墮胎持不同意見時,該以誰的意見為依歸?當親人不願接受當事人安樂死的決定時,他們的意見究竟有無影響力?當大眾需為終身監禁者付出較多的社會成本時,不願支付這些成本的人是否有權要求處死罪犯?同性婚姻的親代如與子代持有不同宗教信仰時,他們的意見究竟該擺在何種位階?
人有選擇的權利,但人不是靠自我獨活在世上,因此人也該將受影響的他人列入考量,降低他們因選擇的結果而受到的衝擊。但這些爭議無法落幕的最主要原因,都還是在於強制性的建立上。一旦這些事物有了法律上的強制性,條文該怎麼制定,最難以取得共識。簡單點說,至少得面對一半負責反對改變的意見。